发表日期:2022-07-21 13:46:01 点击次数:816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制定了《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加强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管理。
《规范》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明确了建立确定、运行管理以及考核评估等要求,为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打好基础。
《规范》明确,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是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安全保存与共享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其所保存农作物种类与功能定位应当符合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布局要求,同时具备应有的安全保存、稳定运转设施条件和配套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能力。类型上包括长期库、复份库、中期库、种质圃、试管苗库等。
《规范》要求,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依托单位是库(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为其在资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场所、试验设备等条件,负责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问题和困难。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具有完善的管理和运行制度,相对独立运行。
《规范》指出,将定期对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中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和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或者人为因素造成资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
(来源:种业管理司)